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 Couverture souple

《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

 
9787040468939: 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Synopsis

《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在编写时首先注重全面、准确地展现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的现有内容。其中,理论分析尽量采用通说,立法规范既包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包括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者认为有必要介绍或者澄清进而统一认识的,都进行了一定的分析论证,以便读者理解与接受。《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首先将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分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五部分,每一部分集合成编,然后在编内设章、章内设节,以便于读者(学生)对纷繁复杂的民事诉讼法学内容既能形成清晰的框架,又有具体的细节。在确保知识点的完整性的基础上,注重知识的体系性,是本教材的又一特色。《民事诉讼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二、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一)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民事检察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纯洁司法环境、净化诉讼秩序、维护司法公正。作为实现目的之手段,民事检察监督的功能应当定位于补充性、辅助性、第二性的地位,是在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缺乏自我矫正的能力或者丧失自我修复与自净的能力之时发挥作用。为此,检察监督应当谦抑、克制,只有当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严重逾越法律的边界而得不到纠正时才能行使法律监督权。基于诉讼合作主义的理念,民事检察监督也包含支持、保障之义,不能将民事检察监督简单理解为“我令你行”的单向制约和纠错。民事检察监督不是削弱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而是支持和帮助法院做好审判执行工作,排除外界对法院司法的干预,保障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因此,民事检察监督之中有支持和合作,检法两家一道共同构筑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共同体。(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扩大了监督范围,构建了一个从审判到执行、从过程到结果的全方位的检察监督体系。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1.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关系应当理解为权力-权力关系,即检察权与审判权、执行权的关系。因此,检察监督的对象,限于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4条中的“民事诉讼”一语,应当作限缩解释,仅指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而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及程序效果均应接受《民事诉讼法》的调整以及法官的具体判断,不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当然,对于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要进一步区分法院的一般程序违法行为和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将《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四)项、第200条第(七)项至第(十一)项等严重程序违法行为作为检察监督的重点。同时,还要区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消极行使和积极行使。法院怠于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比如法院不受理案件也不下裁定书,或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法院迟迟不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消极执行等行为,由于消极司法的证据确凿,侵害的是当事人的起诉权和强制执行请求权等重要程序权利,因此应当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对于法院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积极行为,要视该行为的违法程度、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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