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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3000918: 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导读2010

Synopsis

《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导读2010》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不仅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批、复审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等各个阶段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对涉及的条款序号进行适应性调整。【修订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增加了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故在.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中相应增加上述条款;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增加的第四项的规定,在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中相应增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但随着电子审批系统的上线,以及审查工作对纸件依赖程度的减小,专利局对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文件需一式两份的规定已放宽要求,因此在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中删除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是有关附图补交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有关分案申请的规定,上述条款明显属于对申请文件而非其他文件的审查。因此,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将其从原来的“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范围中调整至“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范围中。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手续文件签章的审查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的重要内容,在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中增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审查,是对其他文件形式审查的完善。二、关于程序节约原则(第2节)【修订内容】在“(4)程序节约原则”最后位置增加“对于申请文件中的缺陷均可以通过依职权修改克服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发出补正通知书”。【修订说明】程序节约原则的宗旨在于审查员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和缩短审查过程。原审查指南在该部分仅对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如何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的做法作出了规定,缺少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同时,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3节也规定了审查员可以对申请文件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依据上述规定,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出于有利于申请人的目的,审查员通常对申请文件中可以通过依职权修改克服所有缺陷的申请,不发出补正通知书,而依职权对这些缺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授权条件后,直接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事实表明,上述做法能较大程度地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节约审查程序。但该做法没有在原审查指南中作明确规定。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将对申请文件中的缺陷均可以通过依职权修改的申请的处理写入程序节约原则中,是对程序节约原则内容的完善。同时,将审查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纳入专利审查指南的正式规定中,以形成规范性的审查指导。三、关于审查程序(第3节)(一)关于授予专利权通知(第3.1节)【修订内容】增加第二段“授予专利权通知书除收件人信息、著录项目外,还应指明授权所依据的文本和实用新型名称。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还应当写明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修订说明】增加上述内容是为了在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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